登陆注册
20134000000002

第2章 政策咨询(1)

▲有关离休的几项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是工人的,能否办离休?

按照1983年8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离休:①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②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③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这部分人审批离休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

2.哪些干部虽符合离休条件,但不能办理离休?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②虽在建国前参加民主党派,但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按照1983年8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不能办理离休。

③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以及其他实物工作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④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

⑤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⑥退职干部改办离休,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已经退职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⑦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不能办理离休。

⑧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国初期及其以后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3.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提前离休的是否允许?

根据1983年8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离休的,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属于机构改革中退下来的干部,如虽未到离休年龄,但年纪比较大了,身体也不大好,不宜安排一、二线职务,本人要求离休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如系在工作岗位上的干部,不到离休年龄,身体较好,为离休后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离休的,则不能允许。

▲调整离退休费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1.从1993年10月1日起,机关工资改革后,对在此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具体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办法是: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2.各地区、各部门对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如何确定?

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3.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离退休费如何计发?

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②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

4.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如何具体计发?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5.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工人,退休费如何计发?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工人,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分别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及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三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1983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6.从1993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改革后,对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具体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7.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如何计发?

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退休费按规定相应打折扣)。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8.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如何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994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按国家政策规定退休(退职),但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计发比例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上1993年工改时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可补足到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

9.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如何增加退休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均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10.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是否还按国家政策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

在国家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仍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是:各地区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8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

▲提高离休干部两个待遇有何规定?

1.国家对原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的待遇有何规定?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精神,1982年11月中央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革命工作未提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2.离休干部享受司局(地专)级、处(县)级待遇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属地方的,提为司局(地专)级待遇的报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的,提为司局(地专)级待遇由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局、办)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办理;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3.离休前已明确是地专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离休后是按本人离休前的职务,还是按工资额确定政治、生活待遇?

按工资级别和工资额确定离休干部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是对部分未担任过厅局级实际领导职务的干部离休后所采取的从优照顾措施。如果干部在离休前已担任厅局级实际领导职务,离休后即可按其原职务级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如果原担任的是县处级领导职务,而其行政级别在1982年底以前已达到或非行政工资额在1983年以前已超过行政14级工资标准的,离休后一般也可按规定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此款依据:中组部《关于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部《关于简化离休干部享受司局级待遇审批手续的通知》。

4.具备何种条件的国营企业非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局、处级待遇?

1984年10月,中央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出:国营企业干部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干部工资额的,离休后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8级干部工资额的,离休后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党组可参照此精神办理。

5.1982年底工资额达到高教13级标准的干部,离休后是否可享受县处级待遇?

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国家行政级干部,在1982年底以前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行政18级或14级工资额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县处级和厅局级待遇。工资额达到高教13级标准的干部离休后能否享受县处级待遇,也应按上述规定研究确定。

6.若一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干部1983年底工资额超过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8级工资额、后经企业调级增资,在办理离休手续时,其工资额已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工资额,离休后可否享受厅局级待遇?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的干部,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8级、14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离休后可分别享受县处级或厅局级待遇。

1983年底以后调升的工资级别或工资额,不能作为提高待遇的依据。因此,离休后,应享受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7.1985年工资改革后,工资高于原行政14级、18级工资额的,能否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待遇?

不能。按国家有关规定,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干部,工资改革后离休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待遇。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工资改革后离休仍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待遇。但1982年底或1983年底以后调升的工资级别或增加的工资额,不能作为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的依据。

同类推荐
  • 郭谦亨中医世家经验辑要

    郭谦亨中医世家经验辑要

    本书分“家传史略”、“学术研究”、“临床经验”、“医案医话”四个部分对中医名家姚树锦等五位当代世家的学术及临床经验,进行了系统性的整理和研究。
  • 姚树锦中医世家经验辑要

    姚树锦中医世家经验辑要

    《当代中医世家系列丛书》是由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组稿,郭教礼先生带领的中医专家群体组织编篡的一套丛书。作者群体拟计划推出全国祖传四代以下的中医世家50余位,足见内容之宏富;积淀之深厚。每们中医世家分为余位,足见内容之宏富,积演之深厚。每位中医世家分为余位,足见内容之宏富,积淀之深厚。每位中医世家分为开篇家传史略;上篇学术研究;中篇临床经验,下篇医案医话来编写,体例较为合理。尤其以“医案医话”为载体辐的射其学术研究尽成查与推广其临床经验,做到有理有据令人信服,确是一份有意义、有力度的工作。
  • 男性健康全书

    男性健康全书

    有一样东西,拥有它的时候,也许感觉不到它的珍贵,体会不到它的重要,但失去它的时候,你会发现丢掉它是多么愚蠢,没有它是多么不便,又多么渴望能重新拥有,这就是健康。一位哲人说过:“人生的财富第一是健康,第二才是财产。”健康是人生的本钱,如果一个人不健康,纵然有天大的雄心壮志,也很难实现自己的抱负。只有拥有健康,我们才能拥有一切,才能享受劳动、学习和生活的种种情趣。
  • 保健与防病常识

    保健与防病常识

    《保健与防病常识》首先是面向我国广大保健对象,旨在介绍健康保健与防病治病的基本常识;同时面向广大一线医疗保健工作者,旨在提供进行健康宣教的参考教材及一线急症处理救治指南。
  • 太极

    太极

    “练太极,养身体”已经成为风靡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上班族的日常自我保健方式,在纽约、在东京、在首尔,在更多的城市,清晨或黄昏,公园里,清幽处,一不小心就会撞见比划太极的人。已经不止老人,生活在城市里的上班族,正在成为这种来自东方的古老太极的忠实拥趸。据国际权威统计机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世界练习太极拳的人数超过3.5亿人,成为世界上参与人数最多的修身运动。什么是太极?能够用它解决什么问题?……根据自己的大量实践,结合太极秘传养生术、《黄帝内经》、《周易》、《延年养性录》等中华秘笈,我专门为都市人群编创了一套简单易学的太极体操。
热门推荐
  • 花开靡荼之妃本风华

    花开靡荼之妃本风华

    重生?错了错了,既然老天爷要我再活一次,这难道不是天意吗?哼,报仇?那可是分分钟的事情!我嘛,这一世可不是来重蹈覆辙的!本王妃可是来享福的,谁敢阻挠我这一世的风华?
  • 幸运公主恋上邪魅王子

    幸运公主恋上邪魅王子

    外表冷血的蓝凤歌,身上却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看起来坚强的她,也有软弱的时候,直到她与颜慕相见之时,一系列的故事发生了,身带奇香的她因为颜慕变得更加坚强,因此他们为了小时候的约定去寻找目标……
  • 地理未解之谜(世界未解之谜精编)

    地理未解之谜(世界未解之谜精编)

    本书是《世界未解之谜精编》系列之一,该系列精心收集了众多千奇百怪、扑朔迷离的世界未解之谜,内容涉及宇宙、生物、地理、飞碟、人体、恐龙、宝藏、百慕大、历史、金字塔、文化等多个领域,书中令人耳目一新和不可思议的未解之谜,给予了人类新的思索。人类究竟创造了多少奇迹,又留下了多少谜团,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我们深信,通过不断的努力,未知一定会变为已知。让无数探寻声化做利刃,刺破一桩桩人类千年未解之谜。
  • 花下獠牙:绝宠天价嫡女

    花下獠牙:绝宠天价嫡女

    继母暗害,亲爹默许,造就她与生母的悲剧。死后重生,楚清幽发誓,让他们付出代价!与此同时被迫卷入皇室斗争,却发现幽王府里神秘力量。入宫从军,楚清幽一生风风火火,幸得所爱之人。只是这争斗不休,阴谋层出不穷。且看楚清幽是否能够化险为夷,风生水起!
  • 荒穹天道

    荒穹天道

    逆天改命,我之命由我不由天!谁主沉浮?俯视苍穹,傲视苍天!
  • 断剑邪仙

    断剑邪仙

    贫民区出身的玄玉原本算得上是天才,有天赋有悟性有神剑,还有喜欢的人和好兄弟,却因为一场异变失去了所有!他是否能在绝境中焕发新生?且看一个失去一切的废人带着一柄如废铁般的泰阿剑走上世界的巅峰!————————————————推荐和点击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您的评论、收藏和鼓励!
  • 日本故事

    日本故事

    我对面单元住的是亲姐儿俩,一个姓山本,一个姓柴田。山本是她们娘家的姓,妹妹结过婚,随了夫家的柴田姓氏,后来从夫家出来,也再没改。姐姐没有结过婚,至今仍旧姓着娘家的姓,是个待字闺中的老姑娘。这样一来她们家信箱上标的名字就成了山本柯子和柴田榕子。“柯”和“榕”都不是日语里的常用字,有一回我问及她们的名字,她们说是父亲给取的,父亲战前是中学的国文先生。
  • 天使之空灵

    天使之空灵

    《天使之空灵》是一篇奇幻恐怖小说,小说通过安琪拉的奇诡想象打破现实和梦幻之间的界限,错综复杂的情节,有梦中梦的深层思想引发的一系列的惊悚故事。
  • 天使爱巴黎

    天使爱巴黎

    恐怕世界上再没有一座城市像巴黎一样,在它的公墓中埋葬着如此多的艺术大师。他们挚爱这座城市——这座童话般的、充满幻想的艺术之都,至死不愿离去。本书探访大师在巴黎的墓地,细数他们的生平轶事。
  • 去未来遇见更好的自己

    去未来遇见更好的自己

    孤儿,坎坷成长,姐妹情深,孤独,固执,矛盾,渴望阳光,爱自由,一步步蜕变成更好的自己。只要不言弃,只要够努力,总有一天,你想要的时光都会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