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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八旗制度考实(7)

清一代所记八旗,分上三旗为天子自将,下五旗为诸王、贝勒、贝子、公分封之地。上三旗为两黄、正白。夫两黄之属天子,太宗嗣位时早如此,已见前矣。正白则摄政时确属睿王,其归入上三旗,必在籍没睿王家产之日。英、睿二王皆为罪人,当时朝廷力能处分者,盖有两白、正蓝、镶红四旗。其镶白旗,以豫王已前殁,此时难理其罪。世祖既取睿王之正白旗,仍放正蓝、镶红两旗,为任便封殖宗藩之用,但非八贝勒原来之旧势力,则固已不足挟太祖遗训与天子抗衡。而正红之礼王代善,镶蓝之郑王济尔哈郎,各挟旧日之固山,亦已孤弱。今检顺治以后,下五旗之设定包衣佐领,则知皇子以下就封,由朝廷任指某旗,入为之主,亦一旗非复一主。从前一旗中有爵者亦不止一人,但多系本旗主之亲子弟,若德格类之亦称蓝旗贝勒,则固莽古尔泰之同母弟也。其他类推。

《东华录》:“康熙四十八年正月甲午,谕满、汉诸臣,中有云:‘马齐、佟国维与允褆为党,倡言欲立允禩为皇太子,殊属可恨!’又云:‘马齐原系蓝旗贝勒德格类属下之人,陷害本旗贝勒,投入上三旗,问其族中有一人身历戎行而阵亡者乎?’”

据圣祖之言,蓝旗贝勒为德格类。在天聪六年,治蓝旗贝勒莽古尔泰之罪,牵及德格类。今观此谕,则德格类亦在蓝旗中称贝勒,亦自有属人,亦似与其兄各分所辖者。当时一旗容一旗之子弟,如济尔哈郎未得阿敏之遗业时,亦必在阿敏之镶蓝旗中,自有分得之所属。太祖于八固山,本以八家为言,指其所爱或所重,为八固山之主,而其余子弟,固皆待八固山收恤之。特由各固山自优其所亲,非其所亲,则属旗下为属人而已。太祖之制,本不得为通法,太宗以来,刻刻改革,至睿王而固山之畛域又加强固。英王内讧,仇敌得间,乃一举而奉之朝廷,此八固山制之一大变革也。今检嘉庆初所成之《重修八旗通志》,于其下五旗设立之包衣佐领,可见各旗之入而为主之王公,皆时君随意指封,略无太祖八固山之遗意矣。

考包衣之名,“包”者,满洲语“家”也。房屋亦谓之包,蒙古毡帐,谓之“蒙古包”,世以其为毡帐而始名包,其实不然,即谓蒙古人之家耳,虽不毡帐亦当谓之包也。“衣”者,虚字,犹汉文“之”字。“包衣牛录额真”即“家之佐领”。旗制以固山额真后改名都统者,为一旗之长官。在八贝勒尊贵时,都统乃本旗旗主之臣,君臣之分甚严。然八旗之臣,合之亦皆当为国家効[效]力。佐都统者每旗两梅勒额真,额真既改章京,又改汉名为副都统。下分五甲喇,始称甲喇额真,继改甲喇章京,又改汉名为参领。一参领辖五牛录,始称牛录额真,继改牛录章京,又改汉名为佐领。此皆以固山之臣,应効[效]力家之用。别设包衣参领佐领,则专为家之舆台奴仆,即有时亦随主驰驱,乃家丁分外之奋勇,家主例外之报効[效],立功后或由家主之赏拔,可以抬入本旗。此下五旗包衣之制也。

上三旗则由天子自将,其初八旗本无别,皆以固山奉职于国,包衣(二字原不成名词,后则作为职名)奉职于家。其后上三旗体制高贵,奉天子之家事,即谓之内廷差使,是为内务府衙门。内务府大臣原名包衣昂邦,昂邦者总管之谓。凡各省驻防,必设昂邦章京,后即改名总管。其源起于世祖入关,于盛京设昂邦章京,即汉文中之留守。后推之各省驻防,又改名为将军,其下辖副都统。所以不称都统者,都统专理旗务,留守及驻防对一省有政治之关系,非止理本旗之务也,是以谓之总管。而包衣昂邦,实为家之总管,当其称此名时,犹无特别尊严之意,至称内务府大臣,在汉文中表示为天子暬御之长,其名义亦化家为国矣。

清代宫禁,制御阉官,较明代为清肃,此亦得力于内务府之有大臣。纵为旗下人所任之官,究非刑余私昵,若明之司礼秉笔等太监比也。清代因其家事,原在部落时代,为兵法所部勒,故较汉人认妇人女子为家者有别。清之内务府,可比于各君主国之宫内省,不至如明代宫阉之黑暗,此由其故习而来。世祖虽设十三衙门,复明之宦官,非固山耳目所习,故世祖崩而又复包衣之旧。夫上三旗已化家为国,不复为宗藩私擅之资,可以别论。欲考见八固山迁流之迹,亦能化家为国,一固山非复一家独擅之武力。虽裁之以法制,尚待世宗之朝,而顺康以来,以渐蜕化,直至乾隆末为止,见之《八旗通志》者,辑而录之,可见其绝非太祖制定之八固山,亦非顺治初诸王分占之八旗矣。

《八旗通志》上三旗(镶黄、正黄、正白)包衣佐领不著编立所由。

下五旗

一、正红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二参领下佐领二、管领二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三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谨案:此佐领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原系世管。乾隆十六年,因本族无现任五品以上应袭之员,经本旗奏改为公中佐领。又乾隆十八年,将第三参领所属第二分管缴回,所有人丁,并入本佐领内(礼烈亲王即大贝勒代善。清初分属时,此旗原为代善所主,故溯其由来,犹有遗迹)。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分管 谨案:此公中分管,系国初随谦襄郡王编立(谦襄郡王即代善子瓦克达)。

第一参领第二满洲分管 谨案(同上)。

第二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于第一参领内拨出。

第二满洲佐领系于第三参领内拨出。

第一管领亦系于第三参领内拨出。

第二管领系于第四参领内拨出。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谨案:此佐领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原系世管。乾隆七年,因本族无五品以上现任应袭之员,经本旗奏改公中佐领。又乾隆十八年,抒本参领所属第二分管缴回,所有人丁并入本佐领。

第三参领第一旗鼓分管 谨案:此分管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乾隆十八年,本参领第二分管缴回时所有人丁并入本分管。

第三参领原第二分管 谨案:此分管系雍正年间康修亲王之子永恩,赐封贝勒时编立。乾隆十八年,贝勒袭封王爵,将此分管缴回,分并在王分各佐领分管下(永恩,代善玄孙,即作《啸亭杂录》昭梿之父。)

第四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随恭惠郡王编立(恭惠郡王亦代善孙,即顺承郡王勒克德浑)。

第四参领第一旗鼓分管 谨案:此分管系顺治年间随恭惠郡王编立。第二旗鼓分管 谨案(同上)。

第五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随贝勒杜兰编立(杜兰亦代善孙,父颖亲王萨哈廉,勒克德浑为萨哈廉第二子,杜兰为萨哈廉第三子)。

第一旗鼓分管 谨案(同上)。

第二旗鼓分管 谨案(同上)。

第三旗鼓分管 谨案(同上)。

皆公中。

由此可见正红旗为代善世有,久而不变。唯勒克德浑之后亦为铁帽王,其受封之旗分,亦在正红,则此旗旗主已分属两世袭罔替之王,其余暂分之王贝勒不论。

二、镶白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三、管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一、新增佐领二、管领四、新增管领一、分管一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管领四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管领四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三、分管二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国初编立。

第二满洲佐领亦系国初编立。

第三满洲佐领系顺治元年编立。

第一管领系康熙四十八年自第一佐领内分出。

第二管领亦(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四管领亦(同上)。

第二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第一管领亦(同上)。

新增第二佐领乾隆四十四年多罗仪郡王(高宗第八子永璇)分封时增立。

原第二管领亦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新增第一管领乾隆四十四年多罗仪郡王分封增立。谨案:第一第二管领于乾隆二十八年和硕履亲王(圣祖十二子允祹)薨后,封多罗履郡王时裁汰(履郡王永瑊,高宗第四子,嗣履亲王后)。

原第三管领亦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原第四管领亦(同上)。谨案:第三第四管领,并于乾隆四十二年,多罗履郡王薨后,封贝勒绵慧时裁汰。

第一分管系雍正九年编立。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原第一管领系康熙六年自内务府分出。谨案:此管领于乾隆五十一年,和硕裕亲王薨后,多罗裕郡王袭封时裁汰(和硕裕亲王,为世祖第二子福全所受爵,乾隆五十一年之裕亲王,乃福全孙广禄,袭郡王乃广禄子亮焕)。

第二管领亦(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四管领亦(同上)。

第四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分立。

第一管领亦(同上)。

第二管领系康熙四十八年编立。

原第三管领亦(同上)。谨案:此管领于乾隆四十年和硕恒亲王薨后多罗恒郡王袭封时裁汰(恒亲王为圣祖五子允祺爵,乾隆四十年薨者允祺子弘晊。袭郡王者弘晊子永皓)。

第四管领亦(同上)。谨案:此管领于乾隆五十四年郡王降袭贝勒时裁汰。

第五参领第一满洲佐领初系包衣昂邦(汉文称总管内务府大臣)瑚弥塞管理。谨案:此佐领系康熙十四年封纯亲王时由镶黄旗包衣分出。(纯亲王为世祖第七子隆禧,康熙十三年封。)

第一管领系康熙十四年分立。

第二管领亦(同上)。谨案:此管领多罗淳郡王薨后乾隆四十二年永鋆袭封贝勒时裁汰。(圣租七子允祐,封淳亲王,子弘暻,袭郡王。)

原第三管领亦(同上)。

下脱二分管。

此旗原属豫王多铎。顺治八年,睿王获罪,豫王牵及,此旗中已无豫王遗迹,为世祖以下诸帝之子,陆续分封。

三、镶红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二、旗鼓一、管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二、分管二、管领三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分管六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一、分管五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一、分管五

第一参领第一佐领系国初编立。

第二佐领亦(同上)。

第一旗鼓佐领系雍正年间随庄亲王分封时立,王府派员兼管(雍正元车,以圣祖第十六子允禄嗣太宗孙博果铎之庄亲王,博果铎之父为太宗七子承泽亲王硕塞)。

第一佐领下第一管领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管领亦(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四管领亦(同上)。谨案:此管领裁汰。

第二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参领下佐领管领俱随克勤郡王分封时立(崇德间,追封代善第一子岳托为克勤郡王,子罗洛浑改衍禧郡王,孙改平郡王.至玄孙讷尔苏,当康熙四十年起至雍正四年正为平郡王,子福彭,孙庆明,皆袭号平郡王,乾隆十五年,从弟庆恒袭,四十三年,复克勤号)。

第二佐领亦(同上)。

第一佐领下第一分管亦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亦(同上)。

第二佐领下第一管领亦(同上)。

第二管领亦(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三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佐领随贝勒褚英分封时立(褚英,太祖长子,诛)。

新增第一佐领亦乾隆五十一年随贝勒绵懿分封时立。

下第一管领亦(同上)。

第二管领亦(同上)。(绵懿父高宗第三子永璋封循郡王。其本生父即成亲王永瑆,清代亲王,以能书名)。

第一分管原隶第一参领内,初为管领,康熙五十年改为分管,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谨案:此分管随奉恩辅国公绝克堵分封时立。(绝克堵遍检未得,其分封时立此分菅,如即为改分管时,则在康熙五十年;如并在初为管领时,则当更早。若以辅国公之爵名,及绝克堵之对音字当之,则阿敏之曾孙齐克塔,于康熙二十五年封辅国公,或是。)

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同上)。

第三分管(同上)。

第四分管(同上)。

第五分管(同上)。谨案:此五分管,俱随贝勒褚英设立。(上本参领下第一佐领,言系国初编立,而案语又言系随褚英分封时立,则褚英非雍正七年始封也。此云雍正七年增立,又云随褚英设立,殆褚英时已立而废,雍正七年乃复立,遂以后立为增立耶?)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佐领系随贝勒喀尔初珲分封时立(喀尔初珲,岳托二子。皇子表作喀尔楚浑。顺治六年,由镇国公晋贝勒.盖亦克勤郡王之支裔,知此旗为褚英诛后,转入代善于克勤王属)。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四十六年随贝勒绵亿分封时立(绵亿为高宗第五子永琪之第五子)。

下第一管领亦(同上)。

第二管领亦(同上)。

原第三佐领下第二管领系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谨案:管领久经裁汰。(佐领亦不见管理人,其并裁耶?抑即第一参领下之原第三佐领,案语亦谓裁汰者耶?)

第四佐领下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亦(同上)。

第三分管亦(同上)。

第四分管亦(同上)。谨案:此四分管俱系随贝勒巴思汉设立(岳托第二子,顺治六年,由镇国将军晋,皇子表作巴思哈,亦顺承王系)。

第五佐领下第五分管系雍正七年由第三参领拨隶。谨案:此分管系随贝勒褚英设立。

第五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

下第一分管系康熙十七年分立。

原第二佐领下第一管领系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

第三佐领下第二分管系雍正七年由第三参领拨隶。

第三分管亦(同上)。

第四分管亦(同上)。

第五分管亦(同上)。

以上下五旗包衣参领所属佐领管领分管等,例随各王公封爵增减,镶红旗包衣参领,旧辖佐领九员,管领十一员,分管十九员,兼管二员。乾隆元年,拨去佐领一员,管领三员,新增佐领二员,管领四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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