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早已有论述关于“以德治国”新理念的文章,认为应“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这个题目与内容颇引人注目。提出“以德治国”固未可厚非,但评论文章处处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论,比之如车的两轮、鸟的两翼。还与中国古代治国作比,如说:在中国历史上,很多人都主张儒法并用,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里很自然提出一个问题:现代提“依法治国”究竟是什么含义?“依法”与“德治”能否相提并论?
这个问题目前似仍可以讨论,也值得讨论。
一、孔子不言法而且反对法。窃以为,治理现代国家、人民的国家,最根本者,莫大于法,莫尊于法。尤其是过去长期“人治”的国家,以“法治”代替“人治”,乃是国家现代化的首要标志。评论引孔子的那几句话,认为孔子主张法德并重,恐理解有误。其实,生活在奴隶社会末期的孔子是“以礼治国”论者。(这个“礼”就是宗法等级名分制度,而“德”从属于“礼”。)他说的是:圣人以“礼”治天下,“齐之以礼”(基本上限于统治阶级即所谓“君子”范围内)是最高目的;而以“刑”统治庶人,使之免于犯上作乱。这里是指对于两种人的不同态度,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也。请注意:孔子的所谓“刑”与现代的所谓“法”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孔子是不言法而且反对法的。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儒、法两家,只是“人治”(帝王之治)的两种不同方式而已;且西汉以后,法融于儒,儒法一体,其用一也,更不能拿它与今天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作比(即使在抽象形式上)。
以上提出的是讨论点之一,但这里我认为,最要紧的还是讨论清楚今天我们所说的“依法治国”的“法”究竟是什么含义,为什么说今日治国“莫大于法”、“莫尊于法”。
二、在阶级社会里,所谓“法”主要是当权阶级的意志及利益的法律表现,即当权阶级主要为自身的利益用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其中当然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协调各方利益乃至当权阶级自身的自律(没有一定的自律势将危及自身统治)等内容。古代长期的专制主义统治的社会自不能有真正的法治出现,只能是“人治”而辅以一定的“法”。“法治”之名肇始于西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虽然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治主要是秉承资产阶级的意志,不过它反映的社会利益范围扩大了,因此其地位也大大提升,遂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生焉,其法也日益完备。近代中国因为没有经过彻底的民主革命,由“人治”进入“法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长过程,恐怕是世界上达到“法治”最长的慢车道了。中间还有所谓“以党治国”,党说了算,党又由党的主要领导人说了算。中共大概只有一个人批判过“以党治国”,那就是邓小平。邓小平还多次讲到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问题,这是一份贵重的遗产。中国目前已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并且近年来颇有进展(例如,新中国成立几十年尚没有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种情况总算结束了),这是一件好事。
现代的所谓“法”,包括宪法即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各项具体的法律、法令、法规,是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表现,其有效范围几乎包括全民。现代的法并不是单纯的法,它在规范人的行为中,在判定行为(包括见之于行动的言论)的合法与不合法上,不仅体现着保障人权和规定公民义务,而且体现着社会人的自由、民主、平等、道德等各方面。它实际上标示人的行动的自由度(法规定何者可做,何者不可做),民主的扩展程度(例如老百姓同样可以依法告官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许多方面的依法和违法所显示的人的行为的道德与不道德,等等。所以,法是社会行为的总标尺,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项社会教育(包括道德教育在内)。只要有完备的法并严格执法,向社会普及法律宣传,进行法律教育,必能有效提高人民的觉悟水平乃至道德水平。所以,依法治国,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一项总工程,这项工程带动社会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的各个方面,对有着长期“人治”传统的中国,意义尤其重大。同时,中共已公开宣布:党和全体党员的行动均约束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这等于宣告:“党治”亦将受到“法治”的约束。如此,益见依法治国这项工程的神圣权威性:法不但可用以治国,亦应用以治党。
三、然而,在中国,依法治国这样一项神圣的工程,以今日情势观之,仅仅只是开始,法还远未完备,已有的法亦未得到严格执行,尤其是执法者公然违法、抗法的恶行层出不穷;人民的法制意识淡薄,许多人不知法为何物。此外,据笔者所知,还有相当一部分共产党员甚至党的领导干部,藐视国法、目无宪法,公然将自己凌驾于国法之上,“什么法不法,老子说了算!”并且道德败坏,人格堕落。在这种情况下,当局同时提出“以德治国”,自在情理之中。
目前国家仍面临着诸多困难,甚至面临着一些危机,最甚者莫过于特权横行、权力腐败乃至生出“权贵资本”,以及党内不纯直至形成进行黑箱操作的各种黑暗势力等,其根源主要在于原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及民主监督不足。社会主义可以有市场经济,但不允许有“市场政权”和“市场党”,即不允许党和国家权力及其运作机制市场化。中国实行长期中央集权制,愈是集权制,愈需要有对权力的约束、制衡和监督,而原体制在市场经济下不但对权力的运作缺乏约束力、制衡力和监督力,反而赋予权力在市场驱动下任意运作和黑箱操作的特权。这种无约束、无制衡、无监督的特权势必严重腐蚀干部队伍,使之几乎达到难以收拾的地步。这就是目前腐败现象虽遭重击却仍蔓延不绝甚至日益严重的原因。对贪官来说,道德说教于他们简直是对牛弹琴。要治疗此类顽疾,唯有下决心同时投下两味药:一是有领导地逐步进行体制改革(中国有以“举国体制”办大事的优良传统,举国体制与民主体制的关系应该弄清楚),特别要有权力制衡和严格的监督制度;二是民主治党。舍此没有别的办法。
四、所谓“以德治国”云云,用意是好的,这是针对一个贫穷国家突然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产生的思想混乱和道德水平直线下降的现象而发,意在遏制和消弭这种现象。但这种努力不是今天才有,邓小平时代早已开始了,那就是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且认为这一手也要“硬”。(这里附带提一笔:最近有人提出所谓“道德市场经济”之说,虽然这对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警惕的提法,但也反映出自发的市场经济对于人们道德水平的影响不可小视。)然而,如果把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工作提升为“以德治国”,使之与“依法治国”并列,私意以为可能产生以下弊端:首先,极有可能冲淡“依法治国”对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削弱法的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包括促进社会平等、民主和改变人们的道德观念等方面),尤其在有长期“人治”传统的中国,这种情况是极不应该发生的。其次,国家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并监督实施,因此,“依法治国”就是以集中了的人民意志治国,这也显示了人民国家的本质;而人民代表大会不可能制定什么国民的思想道德准则让全国人民遵行。依照实际情况,能够对人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只有中国共产党本身,因此,提出“以德治国”实际上只能意味着突出“党治”,助长“以党代政”,因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任务原本就是由党担负的。再者,正因如此,各地又极可能出现以党的名义(或长官意志)直接干预法之实施,因为对于“德”的解释可以任意作出,这样易于导致“合法与不合法”同“德与非德”的界限趋于模糊,最后引起判断上的冲突:究竟是依法还是依德?这就又会使老百姓重新提出“究竟是法大还是党大”的问题来。
总之,笔者认为,中国这个古老的“人治”国家如今争得“依法治国”大不容易,应当十分珍爱之;而且如今所谓“依法”实际上还只是刚起步,在“党治”的大格局下,“法”是否已真正争得了独立的地位尚需一个观察和考验的过程,不宜过早持乐观态度。至于在不成熟、不规则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人们思想混乱和道德水平下降的现象(伴随着这种现象的是腐败难以遏制)自应特别注意。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必须百倍加强,对此,笔者举双手赞成、毫无异议——这一点是要特别声明的。
(载《同舟共进》月刊20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