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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法学教育的操作性价值(二):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3)

法学教育是一种自觉的有着明确教育目的的教育形式。课程编制计划是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首要环节。可以说,法学教育的理念是通过课程的设置体现出来的。“学校之良窳,视其课程表配置之是否得法为断。”因此学校课程表的编制“是一件极重大的事情。欧美法律学校往往特别组织一课程编制委员会;于课程表之编制,一定要经过长时期之讨论,方可成立一张法律课程表。这张课程表,像国家的法典一样,一经成立,至少也要实行几年,非发现缺点决不贸然修改”。具体来说,课程计划对知识结构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1)确保知识结构完整性。完整的知识结构是指法律专业知识与其他相关知识以及不同种类的法律知识之间的合理配置。法学课程编制计划则直接设定了各种知识的比例,为学生知识结构的形成拟定了模式。以孙晓楼先生对20世纪初较为著名大学的法律院系课程编制考察之后所拟定的理想课程表为例,可以看出法学院的课程计划中关于法律专业知识与相关学科知识的配置比例。该课程表是为五年制的法学教育拟制的。五个学年共开设86门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第一学年开设12门课;第二学年开设16门课;第三学年开设19门课;第四学年开设19门课;第五学年开设20门课。其中法律专业课约占总课程量的80%,非专业课约占总课程量的20%。这样的课程比例决定了学生的知识结构必将是以法律知识为骨干,又有相关知识支撑的特点。(2)确保知识结构的有序性。知识结构的有序性表现为各种学科之间形成一个纵横有序的网络结构,形成互相畅通的信息渠道。法律课程编制计划有助于知识结构有序性的形成。任何课程表的编制都不应是任意的,而应是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课程表是按照知识之间的递进关系和学生接受能力而逐年编排的,也就是说知识在内化于学生头脑之前就呈现出一个有序的体系,从而为学生知识结构的有序性提供了一个前提。孙晓楼先生在研究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法学院系课程编制后,归纳出课程编制的五项原则亦反映了其有序性的特征。这五项原则是: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理论课后实习课;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总论后分论;先补助科目后法律科目。

二、教科书为合理知识结构提供实质内容

教科书是教学传授的对象即知识这种精神客体的载体,它融入人类的智慧而成为法学教育中个体知识的源泉。因此,教科书是实现教学计划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有师矣,为之传道解惑,尚必佐之以书。故书籍之重要,不亚于讲师。”它是学生完整、有序知识结构形成的精神载体。因此“欧美学者,莫不同心竭力,撰著标准课本,以供学生之精究。凡一课目,例能指举多种鸿篇巨制,为学生参考之用。”可见教科书的质量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学生的知识结构是否完整、有序,是否符合时代需要。只有既融会人类的智慧又反映时代精神的教科书才能实现知识结构的合理化。在当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人们越来越重视教材的建设,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本科教学的质量。高等学校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快教材的更新换代。对于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发展迅速、国际通用性、可比性强的学科和专业可以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鼓励使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理工类、财经政法类和农林医药类专业使用近三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这一规定旨在保证教材的时代性、创新性和规范性。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无疑将有助于学生合理知识结构的形成。

三、教学活动是知识结构形成的主要路径

高等学校的教学过程是一个由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活动形式所构成的整体。这些活动形式具体又分为课堂教学、自学、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在法学教育中,课程编制计划的实现、教材所内蕴知识的物化,也需要通过这些活动才能实现。首先,在教师指导下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课堂教学无疑是重要的形式之一。课堂教学是教师雕琢学生、学生被雕琢的第一场所。教师对学生的“雕琢”以知识的传授为起点,通过课堂的传授逐渐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起学生的“法律前理解”,可以为新生法律人构筑起法律思维的硬件系统预设前提。其次,自学活动是课堂知识的完善、增益与创新的活动,也是学生掌握独立获得知识方法、发展独立吸收知识能力、养成自觉的学习态度和习惯的有效途径,因而对学生知识结构的形成起着关键性的影响。再次,科学研究对于学生合理知识结构的形成也有重要影响。因为通过科学研究可以使学生了解法学发展方向、掌握法学基本研究方法,也可以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最后,社会实践为学生提供了探索创造新知识、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机会。社会实践这种教学形式,对于知识的内化和增补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总之,法学教育通过课堂教学、自学、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一系列的教学活动,为学生合理知识结构的形成提供了一条捷径。

法学教育对法律思维方式软件的雕琢

在波斯纳看来,一个法官就像一个军事统帅,他所进行的是一种“组织”工作。要做好工作,需要各种品质作为保障,反思的能力便是其中之一。因此,“大学之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只为了养成律师或法官,而是要培养法律人能够认识、理解法在社会应有之机能为何,使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予以分析判断之能力,这就是法律专家所共通的基础素养——法律思维能力。”思维能力是思维主体所具备的、完成思维活动所必需的准确把握事实、妥当合理地分析和评判法律现象的能力。思维能力是构成思维方式的软件系统,是连接思维方式诸要素的无形力量。因此,要使学生形成稳定的法律思维方式,除重视思维方式硬件即知识结构的构筑外,更要重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塑造。“一个学习法律的人,于取得法律专门知识而外,他的学力的造诣必须得到了上边所说的那样的‘法律头脑’的程度,他才可以说是一个‘用之不竭’的法律人才。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取得这样精神,他所学的机械的知识才能变化而成为了解的认识;他的机械的法律知识才有了生机,有了动力,才可以说是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博登海默也曾指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每个智力发育正常的人都应具有一定的思维能力,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但人们的思维能力却存在着高低和强弱之分,这乃是由人们所接受的教育水平不同所致。换句话说,教育是关涉思维能力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正如英国著名教育家约翰·亨利·纽曼所说:“我们长见识,不是靠直接而简单的想像,也不是看一眼就行,而实际上是靠日积月累,靠一个心理过程,靠围绕一个目标孜孜以求,靠对许多不完整的意念的比较、综合、互相关联及不断调整,靠对大脑的许多机能及活动的运用、集中及共同作用。智力的这种联合与协作,这种扩增与发展,这种综合性,势必是一个训练的问题。”通过训练使人们能够用心灵的眼睛来看待他面对的一切,抓住事物的本质;使人们具有根据自己已掌握的知识把自身向前再推进一步的能力;使人们养成明辨是非曲直的能力,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能力;能够按照事物自身真正的价值对其进行安排的能力和构建概念的能力。总之,人的判断力、敏锐力、洞察力、见识力、心智的理性延伸力、才智的自制力以及沉着力是习得的,即通过训练养成的能力。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能力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1)敏锐地观察涉法问题的能力;(2)归纳、概括法律命题的能力;(3)运用概念和命题进行严谨的法律推理的能力;(4)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表达的能力;(5)创新能力;等等。法律思维方式所内蕴的思维能力是一种带有专业特性的思维能力,它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只能通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才能够养成。

一、法学教育为思维能力提供知识基础

“思维之心只能寓于知识之体”这一公认的信条表明了知识与思维能力的关系。自从正规教育形式产生以来,尽管人们对于教育功能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对教育功能发挥途径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知识授受是教育功能发挥的主要途径。思维能力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从上述诸种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来看:观察力是人们进行法律思维活动时首先要具备的能力。法律作为社会秩序规则的性质决定了涉法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人们要在这复杂、多样的涉法问题中敏锐地发现法律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脉络,就必须具有一种敏锐的观察、发现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是以法律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归纳、概括法律命题的能力实质上是对实际问题和法律理论进行概括、抽象的能力。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要全面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首先就必须对证明案件的种种证据材料进行思维加工即抽象、概括,进而才能对复杂的案件归纳总结,并作出准确的判断。显然,这种抽象、概括能力是以显性的规范知识和隐性的原理知识为支撑的。法律推理的过程是在概念的基础上建立命题,在命题的基础上进行推理。“法律中所运用的推理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以含有各种专门性质的概念的规则与原则为基础的。”法律概念是由有别于日常用语的专门术语构成的,这些专门术语本身亦是法律知识的一部分,只有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才能深刻领悟法律概念的内涵并对其作出准确的解释,从而建立法律命题。表达能力是思维能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它包括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两个方面。无论是书面表达还是口头表达,其高水平的能力也是建立在扎实、丰富的知识功底基础之上的。法学教育对学生创新性的要求不同于自然科学对学生创新性的要求。法学教育中对学生创新能力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学院传授给学生的一切中,最重要的就是一种直感:什么是在传授这种教育之际许可的法律辩论的外部界限。所谓‘像律师那样思考’并不是指特殊分析能力的运用,而是大致意识到法律边缘地带有多少可塑性,以及论辩中支持或反对法律改变时允许采取的‘动议’。这些东西既非方法也不是学理,而是一种对可接受的诸多论点的存储,以及一种对学理稳定性的程度和特性的直感,或更一般地说,是一种对法律职业文化之总体轮廓的直感。”法学教育中对学生的这种“直感”的培养其实就是一种法律创新力的培养。创新能力培养也是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依托的,创新能力就是主体具有从人类知识库中发现不同知识之间共性与联系点,从而确立某一创造前提的能力;具有使混沌状态的知识整合为有序体系的能力。总之,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离开知识这一基础,法律思维能力就不可能形成。法学教育在传递知识的同时亦为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法学教育为思维能力训练提供理性空间

法律思维能力应是一种具有广阔性和深刻性、独立性、严密的逻辑性和敏捷性的思维能力。这种思维能力的形成有赖于法学教育所提供的理性空间。主要包括师生之间、学生之间沟通与对话的空间、学术熏陶空间。

1.平等对话空间。平等对话空间,是指在法学教学的过程中,主体之间的教与学的活动是一种地位完全平等的知识对话,即师生之间与学生之间在地位平等前提下进行知识沟通与交流。美国《法律教育杂志》曾经深入、系统地讨论了法学教学的七项原则:(1)鼓励师生之间的接触与沟通。师生在课堂内外的经常联系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因素。(2)鼓励学生之间的合作。有效的学习犹如有效的工作,是合作的和社会的,而不是竞争和孤立的。通过分享他们自己的观点和对其他人观点的回应,学生可以改善他们的思维技巧并加深理解。(3)鼓励积极学习。学生们必须讨论并写出他们所学的内容,把学习内容与过去经验联系起来,并将其运用于日常生活中。(4)做出及时的反馈。学生们需要实施和接受改善意见的经常机会。(5)及时完成学习任务。学生们需要显示他们的才能和对他们起作用的学习方法的机会。(6)传达较高的期望。高期望对任何人都是重要的,对那些准备不充分的、对那些自身不愿努力的,以及对那些聪明和主动学习的学生来说是都是如此。(7)尊重不同的才智与学习方法。学习有很多方法,学生们把不同的智识和学习方法带到学校。这些原则的宗旨与核心在于建立起一个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平等对话的理性空间,以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兴趣与积极性,实现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2.学术熏陶空间。学术研究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一个分支系统,亦具有法学的学术研究功能。这种学术功能自法学教育产生时起就已见萌芽,时至今日,法学院已是生产法律理论和知识的主要场所。法学教育的学术功能已成为推进法学学科发展的重要力量。法学教育所蕴涵的学术氛围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提供了丰厚的精神沃土。一方面表现在法学研究中的新视角、新方法、新理念和新范式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养成的精神力量。法学研究中对于法律理论问题的成功解决,亦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思维能力的广泛性、深刻性、思维的独立性、思维的逻辑性和思维的敏捷性。另一方面,法学研究对法学知识的更新、深化,为学生用前沿的理论知识来构筑知识结构的大厦奠定了基础。

3.相同思维能力发展的空间。法律职业一体化离不开相同思维能力的维系。“每个思想者共同体都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这就像为了辨别象棋步法是不是合规矩,你就必须知道象棋规则一样。”法学教育为思维能力发展提供了相似的发展空间:相似的有组织的学习空间(课堂教学);相似的知识资料储存空间——图书馆、资料室;同吃同住的相似的生活空间这一切为新生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提供了平等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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