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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生命伦理学的重要理念与基本范畴(1)

美国学者蒂洛(J.P.Thiroux)认为,任何站得住脚的可行的道德体系都应具备这样一些特征:(1)既以理性为基础,又不缺乏感性因素;(2)保持逻辑上前后的一贯性;(3)既有普遍性又能应用于特殊情况;(4)能解决人与人之间、各项道德与义务之间的冲突;(5)可以向别人讲授与宣传。为了建立这样的道德体系,就必须确立起一些基本原则,诸如生命价值、善良、公正等,但在这些原则背后还需要理性和经验事实作为依据给以支撑。这种见解与我们的想法十分合拍。在我们看来,在寻求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前,应该首先寻求和确立起某种带有根本性甚至终极性的价值理念,以及与之相应的若干概念、范畴,它们之间彼此依赖,互为诠解。我们所要探讨的就是这样的价值理念与范畴。

1.人是目的:人道主义、人权观念

德国哲学家康德(I.Kant)有句名言:人是目的,人在任何时候要被看成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成是手段。尽管对“人是目的”这个命题人们可能有多种理解,但我们认为这是把握生命伦理学乃至整个伦理学的十分重要的道德理念,是评价和判断人和道德行为的不可动摇的价值基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与人的本质、人的本性问题紧密相关,从根本上表达了人类道德的本质。

首先,“人是目的”在动物与人之间作出了本质性的区分。动物与人,包括几乎所有的生物都以自身的生存为目的,都有趋利避害的生存倾向与能力。但是,动物的生存是以其本能为依靠,是自为的过程;唯有人类,能够自觉地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并追求有目的的生活,而且不仅仅满足于一般的生存,还不断地追求理想的合乎人性的生活。

其次,“人是目的”体现了人的尊严。在康德看来,人是有理性的东西,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着,因而人就不是可以被当作手段使用的东西,只能是受尊重的对象。“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Preis),或者有尊严(wurde)。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

再次,“人是目的”意味着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人是目的”所指的是一切人,所有的人,都是自在地实存的目的,都不能把他人看作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这就决定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高下、贵贱之分。每个人都有人格上的尊严,不管男女、老幼、贫富、智愚、健残、美丑,甚至活着与死去的皆如此。

正因为有这样的平等前提,就需要对每个人作出必要的约束,即只有不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才可能使自身获得人格尊严;只有尊重他人才可能获得自尊;反之,只有真正懂得自尊,才会真正尊重他人。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尽管存在着不同的文化,人类还是会产生带有普世性质的道德训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别人怎样待你,就应该怎样待人。为世人所普遍接受的人与人之间的基本道德原则,骨子里便渗透着这种价值理念。

“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内涵极其丰富,其意义远不止上述几点,在我们看来,至少还可引伸出三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人是目的”意味着人的生存、人的生命存在是第一位的。马克思就曾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既然人以自身的存在为目的,那就不能不极度重视生命的存在以及生命的质量。因此,以维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为出发点,展开经济生产和其他各种活动,取得必要的生存条件,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也是人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从道德角度言,把人以自身的实存为目的,仅理解为维系生命,至多只提供了道德生活的起始点(尽管这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还应进一步探讨其更深意义上的道德价值。

第二“,人是目的”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自主表达,或人的尊严的充分体现。人的尊严与生俱来,因此人的一生就是维护尊严、体现尊严的过程,这个过程又是和维系生命的过程交缠在一起的。没有足够的良好的维系生命的环境与条件,或者说没有高质量的生命保证,人的尊严就很难得到保障与体现。

第三“,人是目的”是指人有追求完善的人格、充分展现自己的潜能的指向。用眼下流行的话语表达就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自我实现的趋向。这种趋向不是任何外在力量强加于上的,而是作为人类必然存在的本质要求,正是人类的这一自觉的内在目的,使人类具有了崇高的道德取向(向善),具备了不断地道德升华(追求道德至善)的可能,从而使道德生活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之一,并且作为人类永无止境的道德实践、道德追求之责任。

应该看到“,人是目的”并不像康德认为的是先在的,而是从人的存在(社会存在)的本质特征中概括抽象出来的。通常,人类活动的目的性有两种指向:(1)指向外在的自然界,不断去认识、了解、适应或改变对象;(2)指向内在的人格,不断去发展潜能,迸发智慧,完善人生。两者都是人类的生存、生活方式,但概括地说,前者发生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主要属于科学、技术的范畴;后者发生于人自身以及人际之间的关系之中,属于人生哲学与道德价值的范畴。两者又是互依互存、相互影响的,前者为后者创造条件,后者对前者作出评价并指引方向。不管怎样,人的存在、人的活动归根结底是以人为目的,人是存在着、追求着、活动着的人。在此意义上,人的目的与人的存在具有同等的地位,彼此之间可以相互诠释。

“人是目的”的理念可以追溯到人类早期,维护生命、尊重生命和尊严的意识早就存在于人类的内心世界及社会的价值体系之中。在中国,“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天地之性,人为贵”,人是放在与天地同等尊严的地位的。在西方古希腊时代,追求肉体的快乐与崇尚灵魂之自由的观念并存,同样具备某种人文的精神。在近代与现代,给“人是目的”这一理念以新的阐发的是人道主义与人权理论。

西方文艺复兴运动再次点燃了人性的火炬,在猛烈抨击封建神学的精神统治时,高举“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旗帜,提出要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与归宿,一切为了人和人的幸福,高度称颂人的价值、尊严与伟大。意大利诗人薄伽丘(Boccaccio)在《十日谈》中指出:我们人类是天生一律平等的,只有品德才是区别人类的标准。人道主义“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涉及到有关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因而与人类的前途、命运包括个体的生存、发展及价值取向都有密切的关系。人道主义思潮在西方产生了普遍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为康德的“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提供了思想基础,而且在发展进程中还丰富了“人是目的”的内涵。

人道主义的扩展与泛化,导致了人权观念的确立。在西方,伴随启蒙运动与争取政治权利的革命运动,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的观念在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经过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曲折的过程,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标志了人权观念在全世界范围的初步确立。这个宣言作为全球的一个道德性文件与经典文献,提出了多项人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文化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基本权利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反映了人类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念,并为世界各国大致认同。《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所有这些人权的内核是人的尊严。《宣言》的序言开宗明义地强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表明,自由、正义等伦理、法律概念归根结底是立足于人的尊严与权利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人类的一切价值依据都源自于人本身,人是人自己的目的,目的就是维护人的尊严与与生俱来的权利,其他的一切都是派生物,道德规范也要以此为依据,为此目的服务,而不是相反。“人是目的”作为道德的基点,可以引伸出不同层次不同含义的原则、规则、准则,包括了所有维护与体现人的尊严的伦理、法律条款。从伦理学角度讲,要真正理解和推进道德建设,首先应该搞清人类的基本价值及自身的权利问题,因为所有的道德原则归根结底是自觉不自觉地出自对这些价值观、对人权的肯定与维护,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

《宣言》制订后的半个世纪,人权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但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上的重大差距与差异使人们对人权的理解、诠释及贯彻也各有侧重或大不相同。但无论如何,在当代,人的生命权是最具普遍意义的,尤其是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人的生命存在以及生命权上体现的尊严,无疑是一个最主要的甚至是首要的基点。

事实也是如此。从人的生命全过程:胚胎处置、胎儿的生命(涉及堕胎)、健康的概念(身心与社会适应的健全)、老龄问题,直到安乐死等,都是世界各地在不断探讨、争论的生命权话题。如今,又出现了克隆人、胚胎干细胞等新的生命伦理问题。

完整的人权观念不仅强调了人的基本权利,而且还表达了每个人对社会应负有的义务这样一种内涵。这个内涵同样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伦理意义,它反映了个人与社会的道德关系。现代社会,个人与社会是对立统一体,社会成为越来越具有独立个性与自由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这个社会不只是指民族、国家,还是全球的人类大家庭,而个人则与民族、国家、全球这样的社会密不可分,是既融于社会、又日益具备独立形态的个体。虽然人权观念的提出,其出发点和作用是为了确保个人的尊严与权利,但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每个个体就必须对所处的社会承担起使社会更合乎人性的责任与义务。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是目的”中的“人”,不仅指个体,指人类,而且还指整个人类社会。“人是目的”的理念不仅把人的尊严作为伦理的基石,而且还导出了社会公益这一伦理的基本原则。这两者并行不悖,都服务于人自身这一目的,并成为具有普适性质的道德原则。

这里,我们并不是要刻意地讨论人道主义与人权观念,只是想说明“人是目的”这一理念与人道主义、人权观念存在着本质性吻合之处,并以此来解析“人是目的”并非先在命题,而是人类理性走向成熟,并为历史与现实所印证的产物。眼前,我们可以举出大量的国际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文件,诸如“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禁止克隆人协议”、“人类基因组研究宣言”,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些直接从人权出发而关注医学、生命科学领域的伦理问题的文件,如1977年在欧洲通过的《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这项公约对处于早期的人的生命予以关注,并制订了保护性条款;另一个是1993年由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特别提到“:世界人权会议注意到某些进展,特别是在生物医学和生命科学以及信息技术领域,有可能对个人的完整尊严和人权起到潜在的和不良后果,呼吁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人权和尊严在此普遍受关注领域得到充分的尊重。”199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类基因组与人类权利的全球宣言》强调:人类的每个成员不管他的基因的特点如何,都有受到尊重的权利。把“人是目的”的理念作为人类伦理道德尤其是生命伦理的出发点与归宿,可能会招致一些非议,是不是会有“人类中心论”之嫌?在我们看来,这两者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本质区别。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极其关注人类本身的利益与尊严,都是把人类自身作为人类活动的目的。但是两者又有根本区别“,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置于整个自然环境之中,强调人与自然、人与其他生物的关系是以人类为中心,以人类为主,因而人类居于优先和中心地位,可以以不平等的态度对待其他生物,可以任意地利用、开发、攫取自然界的一切资源,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是目的”主要是指在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个体与政府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价值与伦理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围绕人的尊严这一核心而应有的平等、协调、互动的关系。当然,在当代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与自然、人与其他生物的关系也日益突出,人以自身为目的,必定会涉及这种种关系。因此,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目的出发,人不仅要与自然打交道,还必须把建立在“人是目的”这样一种根本性的价值理念基础上的平等、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原则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这就产生了与生命伦理学具有姐妹关系的生态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则从根本上排除这样的价值观。我们不赞成“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意味着否定“人是目的”,因为人以自身为目的,就如同日月经天,是无法更改的事实,人永远是以自身为目的而活动着。

总之“,人是目的”作为根本的价值理念,可以概括为这样几层意思:

①人与所有的生物一样,为生命、生存而努力,但人是自觉地奋斗着,并不断反思着自身;

②人与其他生物不一样,人在考虑自己的生命价值时,还必须考虑他人的生命价值、整个人类的生命价值。这是人的特点,也是伦理道德存在、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③正因为如此,个人不仅把自身视为目的,还必须把他人视为目的,而不是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其伦理价值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不断地提升这种认识,体悟这种认识,并由此及彼,推己及人,乃至整个人类与社会;④“人是目的”不是指人在地球上的霸主地位,而是以人自身为目的去处理、解决好与其他生物、与自然的关系。

在非自然主义的伦理学家看来,道德不可能建立自洽的理论体系,他们认为道德具有命令性质,不是知识,只是价值的表达。道德原理不是由外在超自然的力量,如上帝、神的旨意作为诫律而成为人类道德的律令,便是由直觉而产生。这种说法使得道德基石的来源既不能被证实也无法证伪,总有虚无飘渺之感觉。因此,唯一的做法是返诸人类自身去寻求道德的源头。

功利主义学说把人的利益、行为的效果作为道德的起始点,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其理论的不彻底性在于:从人的利益出发如何区分私利、公利、公益,又如何克制甚至摒弃私利而使道德精神升华?因此,功利主义在道德理论上虽然能俘获人心,但无法震撼人心。而先验的义务论、道义论,包括康德的“绝对命令”之说,往往又给人一种不食人间烟火的感觉,除了保持其道德的纯洁性这一很重要的方面之外,容易拉开与社会现实的距离。人类多少年来无数的伦理之争,大概都有这些内在的缘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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