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税的税收征管
(1)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缴纳。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纳税人,以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原农业特产农业税中包含对烟叶征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农业税,同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一)烟叶税的基本内容
1.征税对象
烟叶税的征税对象是烟叶,具体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2.纳税人
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具体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3.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税额计算与征收
1.税额计算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收购金额和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征收管理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即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烟叶税的征收机关是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第三节所得税制
所得税制是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我国现行所得税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内外资企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不同,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对我国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一般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
低税率为20%:也叫预提所得税税率,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现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优惠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核心。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亏损弥补或=利润总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1.收入
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收入为收入总额。
(1)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例如,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先征后退的各种税收。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下列项目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准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准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借款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5)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社会保险费。①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这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②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③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优惠。
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减计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例6-6】
某企业2009年的全年利润总额为400万元。正式申报所得税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需要进行调整的纳税事项:
(1)质监局的罚款28万元已全额列支。
(2)收入中含投资收益7万元,其中企业债券利息收入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
(3)通过市民政局向灾区捐款60万元,直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4)聘用残疾职工5人,实际发放工资共计9万元。
试问:上述各项纳税调整时需调增或调减的金额是多少?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又是多少?
【解析】(1)罚款支出28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需调减所得额2万元。
(3)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限额=400×12%=48(万元)
企业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款=60-48=12(万元),因此需调增所得额12万元。
(4)残疾职工工资可按实际发放数加计扣除100%,所以应调减所得额9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400+28-2+12-9=42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29×25%=107.25(万元)
(六)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缴纳方法。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并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