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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决断的法治是在制造谎言。世界需要在在场性中落实超越性。为此,一种成功的司法制度,它至少包含诸多层次的一元性。首先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一个国家必须选择相对适应自己民情民风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其次,司法正义应该成为这个国家主权决断的底线与最终标准。再次,法律条款必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不能在形式逻辑上互相矛盾,形成多样性标准,以致形成丛林法则。最后,必须建立确保包括弱势个体在内的所有人的自由权利的程序正义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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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构建有教堂的“开放社会”:《论美国的民主》的法社会学阐释(1)(2020-02-15 20:52:41)